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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科院4月4日公告,公司作為第三人于近日收到蘇州市吳中區(qū)人民法院發(fā)送的(2023)蘇0506訴前調4680號案件相關文書。原告、被告系公司的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。
原告胡醇認為,被告胡德霖單方面解除《表決權委托協(xié)議》,嚴重違反了原告與被告的協(xié)議約定,也嚴重違背了原告和被告共同對公眾股東的作出的公開承諾,會導致電科院的實際控制權發(fā)生重大不利變化,造成公司治理混亂和信息披露嚴重違規(guī),進而損害公司及眾多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。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被告胡德霖出具的《關于解除表決權委托的告知函》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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